近年來,各地區(qū)各部門認真貫徹中央要求,在嚴格控制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近期一些地區(qū)和部門又出現了違規(guī)修建樓堂館所的現象,損害黨風政風,影響黨和政府形象,人民群眾反映強烈。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強調各級黨政機關要大力弘揚艱苦奮斗、勤儉節(jié)約的優(yōu)良作風,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樹立過緊日子的思想,全面停止新建樓堂館所,規(guī)范辦公用房管理,切實把有限的資金和資源更多用在發(fā)展經濟、改善民生上。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停止新建黨政機關樓堂館所
自本通知印發(fā)之日起,5年內,各級黨政機關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樓堂館所。
(一)停止新建、擴建樓堂館所。嚴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樓堂館所,嚴禁以危房改造等名義改擴建樓堂館所,嚴禁以建技術業(yè)務用房名義搭車新建樓堂館所,嚴禁改變技術業(yè)務用房的用途。
(二)停止遷建、購置樓堂館所。嚴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規(guī)劃等理由在他處重新建設樓堂館所,嚴禁以任何理由購置樓堂館所。
(三)嚴禁以“學院”、“中心”等名義建設樓堂館所。嚴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贊助建設和捐贈建設,嚴禁借企業(yè)名義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設、集資建設或專項建設。
(四)已批準但尚未開工建設的樓堂館所項目,一律停建。
二、嚴格控制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
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隱患,不能滿足辦公要求的,可進行維修改造。維修改造項目要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為重點,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嚴格執(zhí)行維修改造標準,嚴禁豪華裝修。
中央直屬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由中直管理局審批。國務院各部門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由國管局審批。地方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的審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各地區(qū)要根據本地區(qū)實際制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標準和工程消耗量定額。
各級黨政機關要嚴格按照2007年印發(fā)的《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問題的通知》要求,加強預算和資金使用管理。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所需投資,統(tǒng)一納入預算安排財政資金解決,未經審批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
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財政資金用于包括培訓中心在內的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的維修改造。
三、全面清理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辦公用房
各級黨政機關要對占有、使用的辦公用房進行全面清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超過《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原國家計委計投資﹝1999﹞2250號)規(guī)定的面積標準占有、使用辦公用房的,應予以騰退。
(二)未經批準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則上應恢復原使用功能。
(三)已經出租、出借的辦公用房到期應予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規(guī)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續(xù)租。未經批準租用辦公用房的,應予以清理并騰退,嚴禁以租用過渡性用房名義變相購建使用辦公用房。
(四)除在立項批復中明確事業(yè)單位和行政機關辦公用房一并建設外,所屬其他企事業(yè)單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機關辦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則上應予以清理并騰退。
(五)部門和單位在機構變動中轉為企業(yè)的,所占用的辦公用房應予騰退,確實難以騰退的,經批準可租用原辦公用房或按規(guī)定程序轉為企業(yè)國有資本金。
(六)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應當嚴格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規(guī)定配置辦公用房。辦公用房面積超標準配置的,應予以清理并騰退;領導干部在不同部門同時任職的,應在主要工作部門安排一處辦公用房,其他任職部門不再安排辦公用房;領導干部工作調動的,由調入部門安排辦公用房,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領導干部在人大或政協(xié)任職,人大或政協(xié)已安排辦公用房的,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協(xié)沒有安排辦公用房的,由原單位根據本人承擔工作的實際情況,安排適當的辦公用房;領導干部在協(xié)會等單位任職的,由協(xié)會等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辦公用房,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領導干部已辦理離退休手續(xù)的,原單位的辦公用房應及時騰退。